電子地磅計量監督的一般原則
電子地磅計量監督的一般原則
*法制計量組織為各國的法制計量監督制定了一般性的指導原則.為便于讀者了解*通行的做法,將其主要點介紹如下(詳見*法制計量組織的第9號*文件)
①計量監督適用的領域.
——計量器具的制造
——計量器具的試驗、校準和檢定
——計量器具的正確使用和應用
——計量器具的維護和修理。
——關于包裝品量的監督
②行政管琿性檢查的綜合性工作。
電子地磅計量監督的一般原則
A.法定單位的名稱、符號和標志
它包括:是否正碗使用了單位名稱,倍數單位和分數單位詞頭,準確度是否以規定的形式標在合適位置,量的名稱和符號是否正確等.
B.檢查使用巾的計量器具
是否符合批準的型式,進口器具的法制審查,是否按法制文件進行檢定和校準,證書的有效性,檢定標志是否齊全,器具使用是否正確,環境影響是否符合要求;檢定人員素質是否合格等.
c.關于計量保證方面的檢查工作
校準和檢定用的標準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被確認,測量結果的評價和測量方法是否符合規程要求;溯源性和校準鏈是否遵循有關規定等.
⑤關于封印和計量器具的調整
封印和調整工作對接受法制管理的計量器具來說(如電子秤),都是行為.凡是可影響測量結果的任何調整如零點、靈敏度、量限、分度值等)都必須由檢定人員進行,一旦調整結束后,即應加封(或只能由檢定員用專門丁具進行).在檢定有效期內,不允許封印受破環一且被破壞,即認為“失效”,需重新槍定加封.
電子地磅計量監督的一般原則